人身伤害案的伤情鉴定有哪些环节?


1.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确定人身损伤程度的核心环节,作为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判定的法定依据之一。在故意伤害案中,鉴定结论是定罪量刑因素之一,在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伤分为3个等级:

(1)重伤。

(2)轻伤(含一级、二级)。

(3)轻微伤。

3.伤情鉴定环节中,各个当事人应了解并关注以下环节:

(1)由公安开具伤情鉴定相关文书给伤者。

(2)伤者依据文书内容,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3)伤者要亲自前往法医门诊,法医将受理委托,对伤者进行拍照,检查。对仅有体表损伤的鉴定,法医一般会当即出具鉴定结果;对有内伤的伤者,法医会要求伤者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以确定内伤情况,再行进行鉴定。

(4)伤者在法医门诊检查完毕后,需等待法医鉴定机构出具伤情鉴定意见书》。通常情况下,公安会自行到内部的鉴定机构法医处领取鉴定结果,之后告知伤者鉴定结果。

(5)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将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分别送达各个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4.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采取下列措施:

(1)可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2)伤情重新鉴定,一般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3)如果经过复议后,伤者仍不认同其结果,公安机关可组织有关专家会商,会商结果为最终结果。

5.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可申请补充鉴定(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6.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且应另聘鉴定人),具体包括: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

(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

(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7.法律依据一:

(1)《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33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或者鉴定内容复杂、疑难及检材数量较大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复杂案件的鉴定会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伤情进一步进行分析评估,鉴定所需可能时间会延长。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2)《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23章鉴定,第23-02条至第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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