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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提供不实信息的员工劳动合同,如何避免风险?


1.如果公司既要合法解除不诚信员工,又要防止后续劳动仲裁败诉,需要拆解成3个层面:事实证据的固定、合同解除的依据、解除程序的合规。

2.公司在解雇提供虚假信息的员工时,应先对以下条件进行评估,避免劳动纠纷:

(1)分析信息不实性质(解除前提),是否满足法定条件:

  •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 直接影响录用决定或合同履行(如学历造假、隐藏竞业限制)。

(2)时效要求:发现时未超过仲裁时效(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起1年内)

(3)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因欺诈致合同无效可立即解除。

3.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参考以下措施:

(1)固化证据,包括:

  • 造假文件原件,比如:假学历证书、工作证明、招聘网站原始简历(公证下载)。
  • 验证文件,比如:学信网/职业资格官网验证截图(带时间戳)、第三方背调报告。
  • 自认记录,比如:员工签署的《入职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核查面谈时的录音(员工同意)。

(2)核查公司制度依据,包括:

  • 《员工手册》:提供虚假入职材料属于严重违纪,可无偿解除合同。
  • 录用文件中书面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包括解除合同)。

(3)履行法定解除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发出书面解除通知,载明虚假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解除依据,不要使用开除等带有惩罚性表述。比如:因您入职时提供虚假XX信息(具体列明),构成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公司《员工手册》第X条,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4)如果公司有工会,必须提前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公司可使用前置程序,比如:先书面通知员工,如有异议限期3日说明,若未有回应,公司则做出解除决定;若员工提出申辩,公司召开听证会,邀请工会参与并记录,公司做出最终解除决定。

(5)如果是协商解除时,协议中避免出现“双方无争议”等概括性条款,需明确标注“因员工提供不实信息导致解除”,否则员工可采取事后追索赔偿手段。

(6)禁止诱导员工“主动离职”‌,且不得以补偿金为诱饵要求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协商解除或违法解除。

(7)禁止公开传播员工造假信息,避免惹上侵害名誉权纠纷。

4.圳坤弘正人力资源专家建议公司应强化入职审查与书面确认,包括:

(1)明确告知员工的信息真实义务与违约责任‌,比如:在入职环节清晰告知员工需提供真实信息的法律义务,并在录用文件中书面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包括解除合同)。

(2)入职即签署专项承诺文件(与劳动合同单独成文),‌比如:要求员工签署《信息真实性承诺书》、《背景调查授权书》,明确关键信息(学历、工作经历、资格)的核实要求及造假责任。

(3)造假证据‌应通过书面材料(第三方背调报告、学历验证文件)、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证实信息虚假性,避免主观臆断。

(4)定期排查用工风险,特别是关键岗位,纠纷初期优先通过内部调解化解矛盾。

(5)使用三重维度规避风险:事前预防(明确约定+证据固化)、事中合规(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事后风控(协议严谨+制度兜底)。

公司应严格遵循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明确原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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