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消费”费用?


1.对于情侣间的正常消费、频繁的小额转账,通常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

2.如果转账有备注、发红包有留言、或款项支付后的聊天记录中,有表明款项性质是“借款”。在分手后:

(1)付款方可以向收款方索回恋爱期间获得的金钱、礼物等。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对于没有注明款项性质的大额转款:

(1)如果收款方不能提供该款项系赠与的证据,通常会认定为借款,付款方可以要求返还。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4.情侣间的费用性质,可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即使付款方没有对任何有关款项的性质做“备注”,但收款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承诺向付款人还款,且已偿还了部分款项,可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付款方可以据此向法院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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