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和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1.签订“和解协议”之后,将会产生下列作用:

(1)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如果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不予准许。

2.签订“和解协议”后不执行(即: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将会产生下列作用:

(1)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通过诉讼确认该协议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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