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国际仲裁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条款?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需要明确双方将争议(即仲裁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主要关注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内容。

1.仲裁事项,应包括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与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如:货物买卖、侵权争议等。

2.仲裁地点,应注意下列内容:

(1)仲裁地是仲裁法律意义上的所在地,将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当地法院对仲裁的影响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力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当事人应作明确约定。

(2)注意开庭地点与仲裁地不同。开庭地点只是当事人考虑便利性或成本等因素,可自主选择的仲裁活动地点,选定的开庭地点不成为当地法院进行管辖的依据,当事人可以不作约定。

3.仲裁协议,应明确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全称,注意下列内容:

(1)如果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有错或不完整,在有多个名称的情况下,需要推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如果无法推定,或者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2)如果约定了仲裁规则,但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可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规则制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如果约定仲裁地点,没有明确仲裁机构,除非该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则该仲裁机构可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如果此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仲裁,如果双方不能不能达成一致,仲裁协议将无效。

4.仲裁规则,是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程序规则,包括:仲裁的提出方式、被申请人的答辩方式、仲裁员的选定等,应注意下列内容:

(1)当事人选定特定的仲裁机构后,可以约定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2)当事人在约定仲裁规则时需注意仲裁规则的版本。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仲裁规则,一般不会影响协议效力。

(3)仲裁的适用法律,包括准据法、仲裁程序法、实体争议的准据法,这三方面的法律并非一定是同一国的法律。

5.仲裁庭,在协议中应注意下列内容:

(1)约定仲裁员的人数。如果没有约定,通常由仲裁机构决定。

(2)约定仲裁语言,可以依合同语言进行或者用仲裁地使用的官方语言。如果没有约定,通常由仲裁庭决定或依据仲裁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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