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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自己先做司法鉴定,再去打交通事故诉讼官司?


能,但有风险。

1.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有可能对方不予认可;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单方面委托做出的鉴定结论也有可能不予认可。因此,关于鉴定最好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委托。如果对方不配合或者不同意,可以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委托。

2.如果充分了解单方面委托的相关风险并愿意承担,也可以先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对方在诉讼中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即使持有异议,若不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或者也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证据规则,法院可能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等不应当予以采信的情形,否则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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