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无理由的解聘董事?


公司股东会有无因解任董事的权利,即:可以无理由解聘董事。

1.依据《公司法》第71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公司解聘董事,应注意下列程序要求:

(1)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

(2)解任方式必须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作出。

(3)解任生效时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即生效,不以通知及通知是否到达被解任董事为要件。

3.公司股东会可以采用的正当理由,包括:

(1)董事已不能履行职责‌,如:长期住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如:某个行为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1

‌(3)董事有损公司形象或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如:个人行为涉及“高铁霸座”、“猥亵性侵”等违法行为。

(‌4)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如:如违反公司财务报销制度,且情节严重。

‌(5)未能履行职责‌,如: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失。

(6)丧失任职资格‌,如:发现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4.董事被解聘后,如果符合下列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1)与公司有劳动关系或者聘任合同协议。

(2)解聘的同时,终止了劳动关系或者聘任合同协议。

(3)无正当理由解聘是在劳动合同期间或聘任合同协议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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