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追加成被执行人?


能。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人的不同类型进行追加,应包括:

(1)普通合伙人:直接追加。

(2)有限合伙人:如果没有实缴出资或者出资不足,在出资范围内追加。

2.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

(1)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依据《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1)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7 + 17 =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