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醉驾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0条,属于下列情形的醉驾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

(13)2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

(14)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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