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汇编》,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

例如:石某等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43 号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行为。

例如:李某刚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820 号

(3)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

例如:邵某华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129 号

(4)行政机关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作出的、未设定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告知行为。

例如:蔡某凤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执行通知及强拆行为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90 号

(5)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

例如: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案 (2016)最高 法行申 2711 号

(6)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作出的请示、批复等内部行政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

例如:王某宏诉宣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决定案 (2016)最高法行申 275 号

(7)行政机构撤并、内部人员分流、人事档案交接等事项。

例如:王某生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义务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744 号

(8)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例如:唐某鑫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17)最高法行申 5 号

(9)行政相对人针对信访答复意见提起的不履行职责等诉讼请求。

例如:翁某华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 (2017)最高法行申 682 号

(10)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例如:吉某琪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 (2016)最高法行申 364 号

(11)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行为。

例如:沈某华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撤销及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7)最高法行申 44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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