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包括3大类案件:

1.绝对自诉案件,即: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必须由当事人告诉才能处理的案件,包括4个罪名:

(1)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虐待

(4)侵占

2.相对自诉类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涉及75个罪名,包括: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时,需经过公诉案件的报案流程,且在报案之后,公安、检察院已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法院才可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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