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贸出口行为不适用退税政策?


1.外贸出口的退税流程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处理与申报、税务局审核、收到退税款等5个环节。

2.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企业将不能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例如:

  • 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
  • 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
  • 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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