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

(1)学校(即: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2)校外培训机构;

(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4)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

(5)家政服务机构;

(6)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7)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样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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