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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要对公司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1.不正当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害责任通常包括2种: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连带责任。不正当关联交易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是不正当关联交易价格与公允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2.依据《公司法》第21条、第22条、第182条,对关联交易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控股股东‌,其通过控制权强制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如:高价采购、低价出售资产)。

(2)实际控制人‌,其虽不是显名股东,但可通过代持协议或投资关系操纵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促成损害性关联交易(如:不合理定价、签订不利合同)。

3.由于不正当关联交易系属于侵权,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关联方配合实施侵权行为的需连带赔偿,包括:

(1)关联企业或个人‌,如:控股股东/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通过交易获取不当利益。

(2)董监高的近亲属或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了不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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