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总经理)?


1.依据《公司法》第1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公司在确定拟任的董事、监事、高管名单前,应进行背景调查和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承诺,确保其任职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3.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公司应立即解除其职务,并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重新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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