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或即将结束时,如果员工存在下列情形,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员工补偿金。具体如下:

1.员工的道德诚信方面:

(1)员工提交不实的文件资料,如:学历证书、身份证件、工作经历、荣誉业绩、入职档案等文件。

(3)员工的体检结果有虚假或隐瞒信息,如:隐瞒身患癌症的情况。

2.员工的工作态度方面: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拒不执行公司劳动保护规程。

(2)出勤方面严重违规,如:月累计旷工5天。

(3)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的工作安排。

3.员工的工作能力方面:

(1)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2)考核成绩不合格。

4.员工的工作关系方面:

(1)与原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2)在竞业限制期内。

如果公司对员工采用以上条款“过失性辞退”,必须尽可能多的列举相关事实,并且要履行告知程序,同时解除时也要告知员工违反哪些条款。

如果对员工采用“无过失性辞退”,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无过失性辞退”时,要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则解除试用期员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员工的书面考核结果以及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违纪行为通知,都要员工签字,公司要留存员工的签收证据,且务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一旦过了试用期,再通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能不被相关机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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