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

(1)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2)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3.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己方可以解除合同。

4.己方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违约,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前,先咨询圳坤弘正进行具体分析。己方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而随意停止履行造成己方违约,又或者在停止履行后随意恢复履约。若处理不当,则己方也可能构成违约或者放弃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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