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食品标签瑕疵?


1.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2)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4)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5)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2.食品标签“瑕疵”的处理包括如下措施:

(1)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2)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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