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独立发现、或者完全自行开发研制。

2.通过反向工程等类似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但产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违反保密义务的反向工程除外)。

3.在购买、引进他人先进技术、产品配方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时,由出让人在相关协议中作出该项技术属于其合法取得的书面说明。

4.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而获取的商业秘密。

5.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持有人的员工、前员工或合作方,出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等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需要,必须披露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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