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计入刑事案件期限?


1.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情况的期间将不计入案件办理或审理期限:

(1)第149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2)第204条,延期审理不计入,包括:

  •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第206条,中止审理不计入,包括:

  •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 被告人脱逃的。
  •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第447条,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计入。

2.依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的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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