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赔偿责任由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


1.由公司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依据《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时有过错的股东。

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4款规定: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3)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担的赔偿责任:

(1)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依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依据《公司法》第211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

依据《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公司董事承担的赔偿责任:

(1)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决议且同意公司决议,决议违法造成公司损失。

依据《公司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由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

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由董事监事高管承担的赔偿责任:

(1)违法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权提供帮助。

依据《公司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违法造成公司损失。

依据《公司法》第18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依据《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由其他人员和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1)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

依据《公司法》第206条第3款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

依据《公司法》第232条第3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

依据《公司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

依据《公司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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