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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诉讼监督的申请,无法获得检察院的受理?


1.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如果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不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

(8)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期限,即: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提出;

(9)其他情形。

2.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8条,如果当事人以审判或执行程序违法而申请检察监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不受理:

(1)法律规定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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