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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等规定,公司与员工发生的6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具体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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