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控告或申诉可向检察院提出?


1.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检察院的  [控告申诉部门] 负责受理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承办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但如果控告或申诉属于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审查结论,而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对于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4.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25)》第13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5)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支持起诉申请的;

(6)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或者赔偿金支付申请的;

(7)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8)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9)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

(10)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控告或者举报;

(11)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不服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或者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

(12)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控告、举报;

(13)反映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14)其他信访事项。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并导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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