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法正当的理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下列情况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依据最高检 公安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17条,属于下列情况并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申请取保候审。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4)过失犯罪的;

(5)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6)认罪认罚的;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获得被害方谅解的;

(8)已经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9)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10)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1)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12)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1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4)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5)可能被宣告缓刑的;

(16)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3.如果有下列情况,也可以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补充理由: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5)其他法定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6)无不在案共犯、不存在串供可能;

(7)系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弱势人员;

(8)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9)系企业主要经营人员(民营企业家);

(10)积极救助被害人;

(1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12)系犯罪未遂,危害不大;

(13)患有传染性疾病;

(14)无前科劣迹;

(15)具有自首、坦白、立功情节;

(16)供述稳定;

(17)积极退赃;

(18)在押期间表现良好;

(19)能够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缴纳取保候审保证金。

(20)其他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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