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东不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常规情况下,所有股东都有权利参与利润分配。

在特殊情况下,下列股东将不能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

1. 依据新《公司法》第89条,如果属于对股东会某些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在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尚未完成转出或注销时,公司根据其要求暂由公司持有了该股权。此种情况下,公司无权参与利润分配。

2. 股权代持安排下的隐名股东

(1)隐名股东只能基于代持协议的约定向显名股东主张该等权利,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

(2)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公司之间签有3方协议,确认了代持关系并明确公司应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利润时,隐名股东可参与利润分配。

(3)如果全体股东签署协议确认了隐名股东主张利润分配的权利。

3. 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

(1)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不享有分配利润的权利。

(2)如果公司有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其中允许有上述出资瑕疵的股东获取分红,该股东能够参与利润分配。

4. 失去股东身份的原股东。

(1)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基于股东身份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2)如果在失去股东身份前,公司已作出具体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该股东仍然可依据决议要求分配利润(但利润分配请求权将转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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