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现代的”彩礼”源于中国古代习俗,最早成文在《周礼》中,古人将婚礼的过程分为6个步骤,即:六礼,分别是: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彩”是男方将提亲礼物送至女方家表明求娶诚意的仪式之一。

延至现代,“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不受法律保护,但“彩礼”是基于男女双方为订立婚约关系而给付财产的民事法律事实,男女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规制。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符合下列情况,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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