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后的执行环节有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后的执行环节有下列内容:

1.执行申请: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应当当场登记并在7日内完成立案。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15日内补正。

(3)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应当在7日内完成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财产调查:

(1)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发起网络查询。

(2)立案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3)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在3日内调查核实。

(4)立案后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登记。

(5)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3. 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应当在3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3日内补足;异议人在限期内补足,应当在3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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