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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原告,要不要同意调解结案?


1.如果原告愿意对诉求、金额或期限等作出一些让步,同意调解结案更容易达到诉讼目的。

2.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贯穿整个诉讼环节,包括:诉前调解、庭上调解、庭后调解。因此,调解结案是非常普遍的结案方式,通常具有下列特点:

(1)调解协议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得上诉。

(2)能有效减少法官和每个诉讼参与人的工作量。

(3)签订协议并送达双方签收即生效,结案速度快。

3.签订调解协议时,原告应要求协议中必须写入以下2个关键条款:

(1)违约金,如:被告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全额支付原告调解款项/(含:如有任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调解款项的),应加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违约金数额不宜过高,一般按调解金额的10%~20%。

(2)强制执行,如:被告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全额支付原告调解款项(含:如有有任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调解款项的),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利息及上述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即可依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4.如果原告认为调解中出现法官明显偏向被告一方,同时自身诉求存在一些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模糊地带,在对原调解方案表示异议的同时,提出一个新的调解方案,同意在合理让步的基础上签订调解协议,让被告主动承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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