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1.一般保证人:

合同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即: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属于“一般保证”,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

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例外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4.举例说明:

假如一般保证人(张三)和债务人(李四)都成为共同诉讼的被告,而债权人(王五)未对债务人(李四)的财产“申请保全”或未采取“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措施,一般保证人(张三)可采用“先诉抗辩权”,向法院提出“债权人不得申请保全一般保证人的财产”。

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6条第3款: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对一般保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措施。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保全或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才由一般保证人进行偿还(即: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善用“先诉抗辩权”必须在同意作为担保人的合同中明确了担保责任范围,如有疑问,请联系圳坤弘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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