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是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9种无效合同的情形:

1.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比如: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

2.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比如:转让行政许可资质,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权。

4.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第388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第737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8.第850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9.第1007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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