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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哪个大?


留置权具有优先效力,无论抵押权、质权是否登记,是否赋予其对抗效力,皆在留置权之后。

1.依据《民法典》第456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在担保物权中,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共同组成担保物权的基本权利体系,区别如下:

(1)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行使,留置权人实际控制动产。

(2)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约定产生、行使,仅享有财产价值优先受偿权,不控制实物。

(3)抵押物、质物也可以成为留置物,即:设定了抵押权字后,抵押物也可以被留置,留置人可优先受偿。

3.同一个动产,无论抵押登记与否、设计先后与否,皆不影响留置权的优先效力。比如:

(1)质权人将其占有的汽车交给修理厂进行维修,完成修理后若质权人不支付维修费,修理厂可以留置该汽车,若此车拍卖,则修理厂先获得维修费。

(2)在货物保管合同中, 委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享有留置权,其可以在留置物的价值金额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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