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将会判给谁?


诉讼离婚时,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通常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优先:

(1)某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

(2)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某一方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还有其他子女。

(4)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跟随某一方的父母(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多年,且某一方的父母(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其照顾子女,可作为优先条件。

(6)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表达自己愿意随某一方生活的意见,该意见可作为优先条件。

(7)某一方正在服刑或者患病,但愿意抚养子女,其父母也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可作为优先条件。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继子女,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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