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方是否有权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无权“禁止”,但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

1.正常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2.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法院应当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依照“最高法 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的情形如下:

(1)第65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第66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3)第67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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