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该如何处理?


1.先与对方协商处理。

2.若对方拒绝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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