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吗?


不同。

1.连带担保(即: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都属于为他人担保的具体方式,在被担保人违约时,依据担保条款(或合同)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按照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次序,民事责任可以分为第一位的责任和第二位的责任。第一位的责任又称首要责任,是指先于他人承担的责任。第二位的责任又称次要责任,是指在向第一位的责任人行使权利无果后才可以主张的责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如下不同责任:

(1)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是第一位责任人,即:地位类似于债务人,当债权人在主合同债权到期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务的履行或者要求其承担责任,而无须先向债务人主张。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属于第二位责任人,即: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只有当已就债务人的财产为强制执行但仍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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