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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需要公司举证的内容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劳动仲裁中负有较多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涉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加班、社保等争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依据《最高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1)第42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第44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在劳动仲裁中,企业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举证:

(1)劳动合同关系,即:当劳动者主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而企业否认,需要企业提供反证来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类证据包括:

  • 招用记录(招聘表、报名表、登记表等),显示劳动者的工作性质。
  • 身份证明(工牌、服务证等),证明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内容。
  • 报酬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工资表等),证明企业是定期或不定期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2)报酬支付情况,即: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报酬或加班费等。企业需提供的证据包括:

  • 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条、银行对账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证明支付时间及数额。
  • 排班表,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特别是争议加班时间。

(3)社保缴纳,即: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时,企业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表明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

(4)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即:当劳动者对企业的解聘决定有异议,企业应证明解聘行为的合法性,比如: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如警告信、违规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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