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9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


1.不合法。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此条款无效或者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确认)

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即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同意9个月试用期,即便符合《民法典》的“自愿原则”,但违反《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定,而《劳动法》和《民法典》是融合与分立并存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处理中,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只有某些约定在《劳动法》无明确规定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参考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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