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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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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司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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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在转让股权后再通知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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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公积金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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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开办公司,股权要达到多少才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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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未按时实缴出资,会被行政处罚吗?
- 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最迟在什么时间?
-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 正常的股权转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 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由谁承担?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其他股东同意?
- 什么是失权股东?
- 什么是股东即使转让了股权也不能避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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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赔偿责任由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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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 什么是股权代持?
- 股权融资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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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 财务帐与实际经营脱节的问题如何处理?
- 买卖个人信息达到50条,判刑多少年?
- 剩余文章 (19)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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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
- 个人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
-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判刑多少年?
- 商标被侵权,先发律师函还是先起诉?
-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什么不同?
- 专利状态是什么意思?
- 专利审查周期很长吗?
- 专利申请过程有哪些环节?
- 申请专利的过程,有哪些时间要求?
- 什么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 在哪个法院发起网络侵权诉讼?
- 遇到网络侵权时,如何处理?
- 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况有哪些?
- 什么是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
-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就有权利实施该专利?
- 拥有专利的产品,应如何合法宣传?
-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 外国专利在国内能得到保护吗?
- 什么是专利法的“全面覆盖原则”?
- 专利从申请到完成,需要哪些费用?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 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 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著作权的登记流程
- 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 商业秘密侵权案是否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多少金额的担保?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提供多少金额的担保?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应当说明或提交哪些材料?
-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诉中行为保全”?
- 向法院申请对商业秘密侵权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所需的条件是哪些?
-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侵权人属于“恶意侵权”?
- 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利益账簿?
- 计算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方式有哪些?
- 如果商业秘密被现员工或前员工倒卖,公司如何收集证据?
- 如何证明对方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
- 公司如何证明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 哪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 公司如何证明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 “反向工程”应如何举证?
- 如何举证己方没有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
- 能证明公司拥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形式是哪些?
- 哪些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哪些人可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起诉?
- 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责任时间?
- 被侵权人如何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 要求电商平台承担非自营产品侵权连带责任的证据有哪些?
- 被侵权人如何举证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商业秘密的侵权抗辩措施有哪些?
- 如何判断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如何判断未经许可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 如何判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
-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 哪些人有权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 知识产权被侵权后,权利人去哪个法院起诉?
-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 哪些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 哪些情况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 企业如何管理和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 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 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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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
- 国外产品商设立中国内地公司,在经营有哪些优势?
- 食品经营者符合哪些条件有可能“免予处罚”?
- 哪些情况属于食品标签瑕疵?
- 什么是押金?
- 什么是订金?
- 什么是定金?
- 什么是商业诋毁?
- 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是什么意思?
- 董事、监事、高管如果要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注意哪些程序?
- 车辆挂靠经营出现的事故由谁负责?
- 挂靠是否合法?
- 单方进行的产品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委托他人代运营网店,应注意哪些风险?
- 建设工程纠纷中,哪些情况不能申请鉴定?
- 多长时间后将不能行使撤销权?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未签书面买卖合同,货款凭什么结算?
- 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 什么是买卖合同?
- 有哪些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免责?
- 商标侵权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 如果不小心销售了商标侵权的产品,怎么办?
- 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什么是间接费用比率?
- 什么是销货成本占收入比率?
- 什么是运营费用比率?
- 什么是利息覆盖率?
- 什么是偿债覆盖率?
- 什么是负债权益比率?
- 什么是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什么是库存周转率?
-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
- 应付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
- 什么是营运资金比率?
- 现金转换周期的计算公式
- 什么是速动比率?
- 什么是现金流动比率?
- 收入增长率的计算公式
- 什么是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什么是投资回报率?
- 什么是净利润率?
- 毛利率计算公式
- 如何确认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内容?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如何打官司?
- 剩余文章 (29)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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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
- 签订国际仲裁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条款?
- 原产地证书有什么用处?
- 出口业务中,小规模与比一般纳税人更有优势吗?
- 国际贸易术语CPT和CIP有什么特点?
- 国际贸易术语FCA有什么特点?
- 国际贸易术语EXW有什么特点?
- 国际贸易中,海运的“三截四关”是什么?
- 国际货运集装箱有哪些类型?
- 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有哪些?
- 使用国际贸易术语CFR,买卖双方有哪些义务?
- 使用国际贸易术语CIF,买卖双方有哪些义务?
- 使用国际贸易术语FOB,买卖双方有哪些义务?
-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首选方式是什么?
- 什么是跨境电商的"推单"行为?
- 什么是跨境电商的“刷单”行为?
- 跨境电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 哪些纠纷属于国际商事案件?
- 海上贸易纠纷要适用哪些法律?
- 剩余文章 (4)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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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民商法律
- 在香港工作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 内地去香港带多少现金不算犯法?
- 港人继承内地遗产需要哪些手续?
- 香港结婚登记后,在内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 香港的结婚登记证书,在内地能否直接使用?
- 香港公司能否开发票?
- 成立香港公司之后,如何在内地做生意?
- 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什么要求?
- 香港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 香港公司的审计有哪些内容?
- 香港公司投资的内地公司在分红时,如何计税?
- 不缴或逾期缴香港印花税有哪些后果?
- 缴纳香港公司印花税需要哪些文件?
- 香港公司注册后将获得哪些文件?
-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 香港公司对公章有没有要求?
- 怎么与没有公章的香港公司签订合同?
- 香港公司一定要设置公司秘书吗?
- 香港公司有哪些类型?
- 如何解决香港公司代持股东纠纷?
- 香港公司的股东代持有哪些优点?
- 收购香港公司股份的流程有哪些?
- 香港公司是否需要注销?
- 剩余文章 (8)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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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及人力资源
- 员工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要赔吗?
- 公司如何预防年终奖纠纷?
- 制定员工手册时,考勤制度应注意哪些内容?
- 用人单位能否根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
-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 员工申请与公司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 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员工可否拒绝调动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 如何确定新业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企业延期转正,员工可以申请赔偿吗?
- 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反悔,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吗?
- 如何设定绩效工资的比率?
- 什么是绩效工资?
- 劳动仲裁中的哪些证据由公司举证?
- 员工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实得工资计算吗?
-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吗?
- 员工离职后,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 怀孕员工无故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位上班出勤可以按旷工处理吗?
- 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应该注意什么?
- 员工离职前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如何确定?
- 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有哪些?
- 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地?
- 工伤处理有哪些流程?
-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 劳动仲裁的反申请会被受理吗?
- 什么是劳动仲裁反申请?
- 能否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劳动仲裁的答辩书,要在什么时间提交?
- 申请劳动仲裁后,什么时间会受理?
-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 公司为员工买了商业保险,是否可以不缴社保?
- 是否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 绩效考核的指标数量
- 绩效考核的顺序
- 绩效考核的原理
- 工亡的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
-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亡?
- 认定工亡的9种法定情形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 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 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
-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0种情形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13种情形
- 公司支付赔偿金的7种情形
-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怎么办?
- 公司规章制度需要哪些流程形式才合法?
- 合法又合规的招聘技巧有哪些?
- 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如何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
- 试用期要遵守哪些规矩?
- 劳动纠纷的常用证据有哪些?
- 公司招聘的歧视条款有哪些?
- 什么情况下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赔偿2倍工资?
- 申请劳动仲裁前要做的5件事
- 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适用仲裁?
- 劳动纠纷找哪个仲裁机构处理?
- 劳动纠纷的3个铁板证据
- 哪些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用补偿或赔偿?
-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 哪些劳动纠纷不适用仲裁?
- 对劳动仲裁不服,要在几天内去起诉?
- 因工死亡的赔偿金如何领取?
-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 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2倍工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补偿金要不要缴税?
- 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 发给员工的生育险补贴要不要代扣税?
- 绩效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区别是什么?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9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
- 剩余文章 (65)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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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产保护
- 恋爱期间送对方的金首饰,没结婚能不能要回来?
- 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彩礼能不能退?
- 情侣分手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消费”费用?
- 蜜月旅行的费用是否属于彩礼?
- 购买农村的房屋,能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 如何解冻自己的合法银行卡?
- 中国人在国外的离婚判决能否在国内承认和执行?
- 无效的民间借贷有哪些?
- 夫妻一方按法定继承的父母遗产可以归自己吗?
- 司法拍卖的房产,如果流拍怎么办?
- 司法拍卖房产的流程有哪些?
-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
- 夫妻感情不和,期间一方发生债务,另一方如何举证免责?
- 如何判断债务人采用交易方式逃债?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 哪些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不动产登记异议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 他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 合法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 离婚后,公租房承租权如何处理?
- 夫妻诉讼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 夫妻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
-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哪些原则?
- 离婚时哪些内容可以证明对家庭的贡献?
- 离婚诉讼中,为什么要证明对家庭的贡献多?
- 男方或女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无效?
- 借款给别人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有哪些救济方法?
- 解决借款纠纷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 借钱给别人,要不要在借条上签字?
- 为什么"无论借款金额多少,都不要给现金"?
- 借条上为什么要写“借款用途”?
- 借条、欠条、收条,有什么区别?
- 什么是反担保?
- 债权人接受公司的担保时,应注意什么?
- 债权人如何办理质押担保?
- 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有什么用处?
- 借款给别人,利息怎么约定?
- 可以申请撤销的4种婚姻
- 不能判决离婚的4种情况
- 分居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多久?
- 婚姻关系期间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 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调查?
- 如何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
- 离婚3年后发现一方隐匿了共同财产,能否起诉?
- 借条怎么写?
- 诉讼离婚前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
- 个人房产无偿赠予亲属是否需要缴税?
- 什么是民法三原则?
- 什么是讹诈?
- 什么是重婚?
- 剩余文章 (40)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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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及退休
- 重复参保,如何处理?
- 重复参保不能享受双重待遇?
- 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 办退休要注意哪些事项?
- 退休后的养老金有多少钱?
- 什么是职工医保?
- 什么是居民医保?
- 办退休发现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年龄不同,怎么办?
- 员工休假返岗中受伤属于工伤吗?
- 已超退休年龄入职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 退休人员需要进行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吗?
- 退休人员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的方式
- 申请劳动仲裁,应准备哪些文件?
- 如何确定深圳劳动仲裁管辖机构?
- 什么情况会导致缴社保无效?
- 社保缴费中断后,账户会不会被清零?
- 有关休假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 什么是虐待?
- 发现亲人被虐待,该如何处理?
- 被虐待的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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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赔偿
- 网贷被起诉,怎么办?
- 如何估算不正当竞争案的赔偿金额?
- 超过LPR四倍的利息条款无效吗?
- LPR数据在哪里查找?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债务人不抗辩会赢吗?
- 无效合同中的无责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 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
- 承担“补充责任”是什么意思?
- 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有什么区别?
- 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获得的钱款将如何分配?
- 提存机构有哪些?
- 提存在什么时间生效?
- 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提存"?
- 什么是提存?
-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
-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
-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转包行为?
- 计算利息有哪些方式?
- 什么是LPR?
- 利率是什么?
- 病患凭病历本能否获得医院的赔偿?
- 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被对方损坏,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被执行吗?
- 债务人的房屋价值大于欠债金额时,房屋会不会被拍卖?
- 别人抵押给我的房屋,没经过我同意,法院能否拍卖?
- 房产同时存在多个查封,哪个债权优先受偿?
- 债务人有瑕疵的房屋产权,能否在执行阶段进行拍卖?
- 债权人应如何使用代位权、撤销权?
- 违约金是不是约定得越高越好?
-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资料?
- 什么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可以在法院网控系统中查询?
- 民法典中有哪些法定违约责任?
- 发生在电商平台的购物纠纷,应该起诉谁?
- 转账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 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 什么是借款的连带保证?
-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
- 申请仲裁有什么优势?
- 如果个体工商户负债,谁来还?
- 公司租用的车辆是否属于公司财产?
- 剩余文章 (26)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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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及法律函件
- 房屋赠与合同
-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模版
- 为什么要在合同内列出双方的收付款信息?
- 借条(模版)
- 聘请律师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 什么是“有章无人”?
- 什么是“有人无章”?
- 什么是“真人假章”?
- 委托代理与职务代理有哪些风险区别?
- 与法定代表人当面签订合同是否一定合法有效?
- 上市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的信息,是否需要披露?
- 公司担保决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相对人审查公司担保相关的决议应注意什么?
- 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有哪些方式?
- 如何认定"欺诈合同“?
- 租赁商铺要注意哪些合同条款?
- 什么是保理合同?
-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 什么是居间合同?
- 哪些居间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买卖合同的合法成立应符合哪些条件?
- 将对方已盖章的合同扫描件打印后再盖章回传,是否合法有效?
- 签订“和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 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 债务和解协议的关键条款
- 什么是债务和解协议?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是哪些?
- 哪些人不能做担保人?
- 发现对方违约怎么办?
- 合同的哪些资料应进行存证?
- 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有什么用?
- 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签订合同要注意的3个关键细节
- 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关键条款?
- 只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合同是否生效?
- 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是否违约?
- 如何使用正确的录音证据?
- 法律文书对数字的写法有哪些要求?
- 哪些交易即使双方愿意也无效?
- 剩余文章 (26)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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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哪些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将无法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
- 学生放学后在校受伤,学校是否要赔偿?
- 学生在校自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 学生在校发生的哪些伤害由学校承担责任?
-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学生在学校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学校要赔偿吗?
- 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哪些行为要自行承担责任?
- 公婆照管未成年孙辈,是否属于法定义务?
- 哪些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 未成年人在学校被性侵,学校有没有责任?
- 校外培训机构招聘员工时,要注意哪些特殊规定?
- 学生在学校被霸凌,学校有哪些处理义务?
- 保护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 监护人的资格什么时候将会终止?
- 哪些情况会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有权不付抚养费吗?
- 有哪些途径可以成为监护人?
- 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小孩的监护人吗?
- 对代理人的追认有多长时间?
-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该如何处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方是否有权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该怎么付?
- 离婚后,还能不能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
- 在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可能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判给父方?
- 哪些条件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有利?
- 继父/继母是否承担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不会被执行?
- 抚养费的计算公式
- 哪些人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 隔代抚养义务
- 剩余文章 (17)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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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及财务规划
- 房屋适合用哪种方式留给子女?
- 哪些遗嘱合法有效,但不能执行?
- 离婚后又再婚,谁有继承权?
- 为什么遗赠比遗嘱优先?
- 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过户?
- 继承权会不会过期?
- 房产如何继承过户?
- 适用遗嘱继承财产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适用?
- 遗嘱的见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 房产赠与后,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使用法定撤销权?
- 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受赠方是精神病人,有效吗?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后,能否撤销?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一直不交房,受赠人能否要求赔偿?
- 在赠与合同中写明"赠与不能撤销",是否合法有效?
- 夫妻之间赠与多套房产,已过户一部分,能否撤销?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过户,能否撤销?
- 不能继承的个人遗产有哪些?
- 立遗嘱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立遗嘱可以用哪些方式?
- 遗嘱要写哪些内容?
- 自己写遗嘱,遗嘱合法有效吗?
- 个人遗产能否赠与胎儿?
- 打算放弃继承财产,要做些什么?
- 接受遗赠,要在多长时间内表达意见?
- 离婚冷静期是多久?
- 承租人对所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有多久?
- 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 为什么要办理继承公证?
-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 不动产的公证在哪里做?
- 离婚时的过错情形包括哪些?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备齐哪些文件?
- 哪些对外转移的财产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 什么是移民转移?
- 什么是继承转移?
- 父母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有哪些方式?
- 一方欠债,与另一方共有的房产会不会被执行?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房钱”?
- 哪些个人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 遗产纠纷诉讼前要准备哪些证据?
- 哪些个人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 赠与合同
- 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 剩余文章 (33)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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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赔偿
-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复议或起诉吗?
- 什么是“自甘风险”?
-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的钱只能由父母出吗?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 丧葬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残疾器具辅助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 营养费如何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交通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如何计算?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是多少天?
- 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 酒驾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 什么是醉驾?
- 什么是酒驾?
- 交通事故的处理-简易程序
- 要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乘坐出租车时被货车追尾导致身体受伤,乘客向谁索赔?
- 没买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赔?
- 交通事故的伤者一直不做鉴定,又不断产生新的治疗费,车主如何处理?
- 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能否要求残疾赔偿金?
- 交强险有哪些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不赔?
-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能找生产商赔偿吗?
- 交通事故的理赔顺序
-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什么作用?
- 自己的私家车无偿搭人,但是出了事故伤到乘车人,会被索赔吗?
- 租的车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由谁来赔钱?
-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起决定作用吗?
-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赔偿限额、赔偿项目
- 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 没有人伤的交通事故,要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 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
- 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要起诉,归哪个法院管辖?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 人身伤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丧葬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营养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住宿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交通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护理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误工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医疗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于哪些范围?
-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 收集家暴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 意外伤害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哪些?
- 能否用死亡赔偿金来还债?
- 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 撞了网约车导致对方停运,如何计算损失?
-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
- 遗落在路上的物品导致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吗?
-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项目表
- 人身伤害索赔有哪些常见类型?
- 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
- 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监护人?
- 成年人的3种民事权利
- 未成年人能不能做原告?
- 剩余文章 (54)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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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及仲裁
- 收到法院的诉讼传票,怎么办?
- 不正当竞争案的被告,应对措施有哪些?
- 判决生效后,微信和银行卡会被法院冻结吗?
- 没有判决书,微信和银行卡会被法院冻结吗?
- 诉讼费用的计算公式
- 打官司之前,如何估算诉讼费?
- 诉讼费包括哪些?
-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版)
-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版)
- 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利害关系人对哪些执行可以提出异议?
-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 谁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 "诉前调"是必须的吗?
- "诉前调"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重复起诉?
- 哪些行为适用司法拘留?
- 什么司法拘留?
- 哪些行为属于自认?
- 与自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 什么是重复起诉?
- 申请执行共有房产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 人身保险单能否成为执行财产?
- 如何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价格?
- 哪些情况下可对”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 "终本"是什么意思?
- 诉讼中常见的拖延战术有哪些?
- 合同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何起诉?
- 如何使用复印件证据进行诉讼?
- 复印件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吗?
- 原告与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在什么时间进行?
- 如果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被告提反诉,官司将怎么打?
- 如果向法院申请鉴定,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 如果申请法院直接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 如果想申请证人出庭,要在什么时间提出?
- 能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 能否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
- 如果对管辖权提异议,举证期限有没有变化?
-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 二审的审结期限是多久?
-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 诉讼答辩期是多久?
- 法院的公告送达是多长时间?
- 法院的立案时间有那些要求?
- 法院删除失信人信息要符合哪些条件?
- 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哪些财产保全申请不需要提供担保?
- 滥用财产保全手段,要承担什么后果?
- 如果不清楚对方有什么财产,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 哪些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的费用是多少?
- 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什么是诉中财产保全?
- 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第三人财产,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 其他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是否会被查封、扣押、冻结?
-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 法院执行措施有哪些?
- 财产保全措施会执行多久?
-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时间要求?
- 什么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在什么时候申请?
- 为什么要做"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什么?
- 强制执行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后的执行环节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的二审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的一审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的一审立案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在立案前有哪些环节?
- 如何正确使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 决定打官司前,你要考虑的6个问题
- 诉讼离婚的流程
- 诉讼中法院能否主动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如何查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主体信息?
- 一审未用“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有没有用?
- 《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起诉对方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
- 什么情况下要对方赔律师费?
- 借钱逾期未还多长时间将不能起诉?
-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能否向其上级申诉?
- 继承国内房屋纠纷能否通过仲裁程序快速处理?
- 哪些民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
- 宣告死亡需要什么条件?
- 法院已经立案还能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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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
- 哪些情况不计入刑事案件期限?
- 什么是自首?
- 什么是累犯?
- 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 民间借贷会不会触犯刑事罪名?
- 自己撰写刑事自诉状,要注意哪些内容?
- 法院不受理哪些刑事自诉案件?
-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要做哪些事项?
- 认罪认罚与坦白和自首有哪些区别?
- 哪个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 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 相似的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 报案人对刑事案件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 刑事报案的询问笔录有哪些内容?
- 传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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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 拘传是什么意思?
- 刑事谅解书由谁签署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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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借款是借贷式诈骗?
- 什么是借贷式诈骗?
-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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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免于刑事处罚会不会留案底?
- 撤销缓刑后,有什么后果?
- 缓刑在什么情况下会撤销?
- 什么情况下,公务员将被开除?
- 缓刑由哪个机关负责执行?
- 判缓刑也会留下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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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是否可以对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在判决时改变罪名和量刑?
- 哪些醉驾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节?
- 什么是刑事直诉?
-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 什么是刑事自诉?
-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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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减刑?
- 不交刑事判决的罚金,有什么后果?
- 判刑后的罪犯什么时间会送监服刑?
-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会有哪些结果?
- 刑事案件的公安侦查羁押期是多久?
- 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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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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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入侵网站及服务器,涉及哪些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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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
- 对行政案件的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是否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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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事项必须先复议再起诉?
- 什么是行政拘留?
- 公司准备打行政官司,起诉状怎么写?
- 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
- 行政复议"视为受理"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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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后,一直没有回复,是没有受理吗?
-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多少钱?
- 行政复议被驳回,谁是被告?
- 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谁是被告?
- 是否只能由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 是否可以同时发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什么是一级行政复议制度?
- 对行政机关内部批转文件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对信访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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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信访再行政诉讼,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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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预付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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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行政协议?
- 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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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是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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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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