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为公司处理对外担保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通常情况下会关注如下重点和证据:

1.先看有没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1)没有决议的,表明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构成越权代表。

(2)如果符合3种例外情形,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即便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公司也应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8条: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上市公司除外)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上市公司除外)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如果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看决议是否适格来确定是否构成越权代表:

(1)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为其他人提供的非关联担保则看章程如何约定。

(2)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的,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反之,构成越权担保。

3.对于越权担保,要看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确定担保行为的效力:

(1)如果相对人属于善意,则构成表见代表,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

(2)如果相对人非善意,则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4.根据担保行为的效力来确定公司的责任:

(1)如果构成表见代表,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则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不构成表见代表,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则公司不承担基于有效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但公司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7 − 6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