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可得利益损失”的合法依据是来自《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或“履行利益”。如:因违约方违约,守约方额外支出了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损失计算公式为:“赔偿额=可得利益+其他实际损失”。

1.由于可得利益在证据上和计算上的不确定性,法院通常对可得利益的支持较为谨慎。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的规定,有3种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

(1)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2)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可得利益计算的方式,包括:

(1)利润法,适用于守约方是商事主体(如生产者、经营者、经销商)的情形。可得利益损失分为:

  • 生产利润损失,如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买受人本应依托该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获得的生产利润。
  • 经营利润损失,如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
  • 转售利润损失,如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前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可能获得的差价丧失。

(2)替代交易法,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通过实施另一交易取代原合同的交易。如:由于卖方不按时交付货物,买方不得不向他人临时采购货物,从而导致交易差价,属于买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替代交易法的适用条件包括:

  • 合同已经具备了解除的条件,守约方进行替代交易具有正当性。
  • 合同标的物应为可替代物,不能是特定物(特定物不符合以替代交易进行损失计算的规则)。
  • 守约方与他人进行了替代交易(通常不以单纯的签订替代交易合同作为判断标准)。
  • 替代交易具有合理性。

(3)市场价格法,是指当守约方没有进行替代交易,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合理期间内、按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计算可获得的利益。

2.对持续性的定期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将按守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所对应的租金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1)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相应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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