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1.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通常有2种类型:开立保函和除保函之外的其他担保。

(1)独立保函。开立保函属于金融机构的标准化业务,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金融机构本身开立保函无须公司决议。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如有保函业务,可以看作是金融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概括授权;如果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没有记载保函业务,但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则视为已经获得金融机构的授权,其开立保函的行为亦无须金融机构以公司决议等形式作出任何个别授权。独立保函的争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保函之外的其他担保。此担保并非金融机构的标准化业务和正常经营活动,不能以营业执照记载的担保或者保函业务视为金融机构已对该分支机构做了概括授权。因此,分支机构应遵循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则,需要公司决议。

2.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担保公司本身对外提供担保无须公司决议的授权。因此,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亦无须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但必须取得担保公司其他形式的个别授权。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7 − 2 =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