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1.通用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S×N

(1)S: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N: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S×N+S×1

N+1:有非错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S×1: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公式:S×2N

(1)2N: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通用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说明:N,N+1,2N的应用范围

(1)适用N:N实际为工作年限的代称,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都为N。

(2)适用N+1: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的3种情况会涉及到N+1。

(3)适用2N: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比如说,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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