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实得工资计算吗?


不是,计算劳动者应获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得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应得工资是指未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扣款的所有应发工资总和。而实得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即已扣除所得税、社保费、公积金等费用。

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扣除的部分来源于劳动者的应发工资,属于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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