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继母是否承担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1.依据《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须承担赔偿责任。

2.依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1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若一方在结婚时与其配偶达成了“不收养其与前妻(或前夫)生育的子女的婚前协议”,在约定不具备法定无效事由,则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继父或继母没有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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