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者一直不做鉴定,又不断产生新的治疗费,车主如何处理?


1.首先需要确定本次事故导致伤者“因伤治疗是否终结”,如果车主或伤者(或法定监护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鉴定”。

如果伤者方不配合鉴定,车主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行伤残鉴定,确定赔偿项目和金额

2.如果已经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后续的持续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可以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就已经支出的治疗费用和经鉴定评估后将来需要支出的治疗费用要求车主赔偿。

若车主完成赔偿之后,伤者又产生新的治疗费用,伤者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8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另行进行损害赔偿诉讼

在新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伤者如果以新的损害事实主张新产生的治疗费用,应当对“新的损害事实与原先的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伤者的证明方式依然只能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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