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检察院、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7)对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8)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可以监视居住。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

(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如果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4)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3.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被监视居住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但律师会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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