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哪些情况不能申请鉴定?


工程纠纷当事人如果对造价、质量、损失金额、工期、修复所需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在出现下列情况,将不能申请鉴定:

(1)双方已签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款已结算。

(2)双方未结算工程款,但对欠款金额已达成一致协议无异议。

(3)双方约定工程款的结算以第三方评审结论为依据,例如:财政局评审、工程审计等。实际上财政局评审、工程审计结论已出具。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评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4)在合同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如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实际上承包人已经按照该条款的约定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而发包人未依本条进行答复。

(5)在合同条款中已明确约定:如果工程的实际承包范围没有变化、工程风险没有超出合同范围,将按照固定总价(或单价)结算工程款。实际上也没有发生需要调整工程款的事由。

(6)双方已经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争议项目出具了评估意见书,且都明确表示同意该意见书。

(7)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质量异议。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能证明工程的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8)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局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的质量异议。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能证明工程的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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