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对方已盖章的合同扫描件打印后再盖章回传,是否合法有效?


1.有效。但有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依据《民法典》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依据《民法典》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将对方已盖章的合同扫描件打印后,再签字盖章回传的合同,如果事后对方不按合同履行导致发生争议,己方用扫描件盖章的合同作为证据,某些情况下,法院不认可该文件的证明力。

(4)由于扫描件的本质是复印件,如果一方通过PS等技术手段进行了修改,己方的证明难度将增加。

2.如果基于现实情况,不得已采用扫描件盖章回传方式签署合同,应采用下列建议:

(1)核实签约方身份信息及接收扫描件盖章合同的事实。

合同签订前,核实签约对方的身份和权限:若是自然人,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用于签合同”。签约对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

同时,让签约方在身份证明文件上写明接收合同扫描件盖章回传的电子邮箱地址、微信号码或QQ号码。

(2)发送“合同扫描件盖章的额外说明”。

在合同扫描件打印后,注明“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通过扫描件打印盖章的方式签订,双方在该扫描件上签字盖章后回传对方,即表明合同成立。”

(3)先核对内容,再打印扫描件并签字签章。

作为扫描件接收方,在收到对方发来的扫描件后,先仔细核对合同内容是否与己方认可的定稿版本一致。

(4)事后补签纸质的“补充合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在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通过交换扫描件、以扫描件盖章回传方式签署的合同,双方认可该种签署方式的法律效力。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微信或邮件等网络传输方式发送的传真件、扫描件合同合法有效。

(5)留存本次交易的全部证据。

妥善留存包括合同磋商、签约和履约等整个交易过程的相关证据,如沟通交流记录、发货单、物流运输单、银行转账凭证等。如果双方完全是通过电子邮件、QQ或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络,应完整的保存相关记录,确保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直接打开所有扫描件/图片/语音等内容。

标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3 + 20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