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期间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个人的婚前财产,指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婚前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债券等。这部分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通常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因工作受伤或意外受伤所获得的赔偿款,这类赔偿款是对个人因工伤或意外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上属于个人专属权益。因此,即使这种赔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也是作为受伤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赠与,且赠与行为明确表示为仅赠与给其中一方,那么这笔赠与财产属于接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的赠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4.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4)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5)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个人财产在实际婚姻关系中,可能会因一些特殊事件导致这些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自愿将婚前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投资,或者将婚前房产出售后的资金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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